《自由的孔子与不自由的苏格拉底》:法学随笔集

2013-09-04 09:42 admin

作者:丁国强   来源:中国教育报

  《自由的孔子与不自由的苏格拉底》:思想的河流不应绕道而行

 

  喻中在法学随笔集《自由的孔子与不自由的苏格拉底》中批判了法学研究中的主体迷失现象,指出:法学应当解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也应当对当代中国人的现实焦虑有所回应。

 

 

喻中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出版

 

  中国法学的坐标在哪里

 

  从字面上看,孔子与苏格拉底分别是中国与西方思想家的代表,两者的关系主要是中西关系。但是,换个角度看,其实也可以转换成为古今关系。以孔子与苏格拉底作为隐喻,大致可以体现本书的一个基本旨趣:在中西与古今的框架内,寻找中国法学的坐标。

 

  法学是排斥空谈和文字游戏的学问,法律牵涉每个人的命运。一个不了解事态人心的法学家常常会写出一些中看不中用的论著。时下中国的一些法学家处于一种尴尬状态,他们既不是思想家,又存在与现实事务隔膜。这也是中国法学发展与社会变革需要不相适应的原因所在。法学界并没有走出近代思想家中西之争的思路,法律本体化与法律移植的争论最终未能解决法治路径的问题,一些法学家陷入自设的伪命题中不能自拔,却对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现实问题视而不见。

 

  冯象在《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中曾指出:“法学必须关心、提出并试图回答困扰我们社会的一些基本问题。故而必须坚持学术独立,与法治及一切功利目标保持距离,才能建立起学术传统和话语权威。”现实生活中,一部分法学家与利益走得很近。还有一些法学学者喜欢高谈阔论,言必称立法存在缺陷、司法存在腐败、监督存在盲区,但是,一旦陷入具体案件的讨论中,就难以逃脱利益的牵绊。这就使得法学家的话语公信力大打折扣。

 

  喻中由此追问:谁之法理?何种法意?价值立场不同,提问方式、思考方式也必然不同。法学家应当处于相对超脱的位置,扮演冷眼观察的角色,以保持科学和哲学的品性。法学家固然免不了要挑立法、司法等环节上的毛病,但是,其制度设计与理论构想不能脱离现实条件,尤其不能无视现有模式存在的合理性。法学界与司法界之所以出现自说自话的现象,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有时法学界所解决的只是一些伪问题、假困惑。法治秩序的建构不是一个学理上的封闭循环过程,而是在纷繁复杂的矛盾冲突解决中获取智慧。喻中认为,法学应当解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也应当对当代中国人的现实焦虑有所回应。

 

  不能简单以西方方式解释中国问题

 

  孔子所代表的是守成的思想倾向,苏格拉底则代表的是批判的思想倾向。孔子的“从心所欲不逾矩”实质上是一种经验的自由,靠充满沧桑的人生阅历来获得一种洒脱和澄明,而苏格拉底则是刺激昏睡众人的一只牛虻,用挑刺、质疑和批判来获得价值和意义。孔子的自由是内在的自由,是一种人生境界,苏格拉底的不自由则是改造社会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孔子的快乐我们无法效仿,苏格拉底的痛苦,我们却必须承受。现代法治社会仅仅靠智者的治理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需要有效阻拦整个社会的非理性化以及遏制权力的滥用。

 

  法治作为规则之治,既需要专业理论的描述和法律程序的运作,也需要公民的理性参与。一些喜欢摆出精英姿态的法学家对法治现状的批判言辞过激,但对法治理想图景的勾勒却并不清晰,没有说服力。例如,不少法学家喜欢脱离中国语境和文化背景讨论“法律信仰”问题。“法律不被信仰,即形同虚设”的西方格言成为法学院里的一句口号。季卫东在《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一书中曾指出:“教会传统只是西方现代法治秩序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它的充分条件。在中国,这种必要条件是不具备的。我们无法为具有较强的世俗性与实践理性的中国人建立一座‘上帝之城’、编造一个‘法律神话’。”法治乌托邦不仅于事无补,而且还会导致诸多实际问题虚化和悬置。

 

  法学的生命在于解决本土性问题

 

  法学的生命在于解决本土性问题,而不是遥挂一个够不着的烧饼。法治理想不是一个静态的东西,需要很多人参与建设,它是一个积累的过程,无法凭空捏造出来。在这本书中喻中有句话说得很实在:“法学并不是一门审美的、追求境界的、具有历史纵深感的学问,法学关注的焦点是人的现实的生活秩序与利害关系”法学说到底是一门时刻牵挂现实、琢磨当下的学问。可以思辨、可以玄思,也可以冥想,但是,思想的河流最终要汇集到社会现实这一关节点上。绕道走,就是死路一条。法学研究的根本是理解现实,放弃这一点,一切都会失去意义。

 

  喻中对法学研究被缩减为“写论文”的现象颇有微词,只关心论文的结构、格式、参考文献之类,而对人世生活的喜怒哀乐无动于衷,这样的研究只能成为一种相似性游戏,没有激情,没有灵感,只剩下太多的重复论证,太多的痴人说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