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格决定原被告

2013-09-04 09:22 admin

   恭喜第一次打官司的人,没有官司的人生是不完美的。诉讼是一个过程,用以权威性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诉讼也是一道风景,遍布世间百态、善恶嘴脸。没有经历这个过程,自然看不见这道风景。

   在经济案件中[1],剥离个案特殊性,从统计学视角看,有些人和企业习惯性打官司、习惯性做原告或被告,具有某种共性:习惯性原告通常苛刻,不易满足,有时显得贪得无厌,总觉得别人对不起自己,并且多具乐观主义,坚信诉讼能为其赢得更多。习惯性被告通常欠缺说服能力,自己认为给别人的够多了,却达不到对方预期;更重要的是,当对方的期待与现实反差巨大时,习惯性被告没有能力解释这种反差的合理性,于是对方愤然起诉,试图通过诉讼重新分配资源。


一、习惯性原告

   1、原告精神

   原告通常是完美主义者。利益的完美就是最大。原告的期待永远大于所得,其胃口永不满足。无论你给他多少,他不但觉得应该,还总抱怨不够。原告的完美主义造就了其进取精神:面对利润,即使只有百分之一的可能,他也要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诉讼是借助公权力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工具。在逐利的人生旅途中,原告习惯性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榨干最后一丝利润、搜走最后一枚钱币。

   原告很可能是理想主义者。原告习惯性忽略对方利益的合理性,偏执地捍卫自己认定的计算方法,固守理想中的“应得”。原告的理想主义忽略了一切对其不利因素,夸大了对其有利因素。其理想主义一直暗示他:只有我的利益分配方案才是“应当的”。

   原告一定具有乐观主义精神。觉得能赢,才会起诉。原告们看到的是一片光明的诉讼前景,而无视失败的风险。他们盲目认为,只要法律是公正的,他们就能赢。乐观主义是其天生的品格,即使有过N多次的失败,也不能动摇其对于本次诉讼的乐观。他们认为,以前失败的案例是由于法官受到了某种势力的干预,没有维护正义,在本次战役中,只要法官公正,赢的一定是他们。


2、原告借口

   经济诉讼中的原告喜欢自诩:不是为了钱才打官司。这也是原告性格的一部分:善于表白、喜欢给其欲望穿戴得冠冕堂皇——原告总能为纯粹经济目的找到一个高尚的借口:为了正义、公理和捍卫法律尊严才启动了诉讼。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经济诉讼的直接诉求就是金钱利益,能用钱解决的一定不是公理正义,因为它们是不能交易的。有人说,“我打官司就是要让对方低头”,或者“讨个说法”,其实,经济诉讼的结果只能是给不给和给多少钱,达不到让人低头的目的,即使在人格权侵权诉讼中,公权力判决被告登报致歉,也不能按下被告高昂的自尊的头,强制执行只能用钱摆平:法院自己拟稿登报,从被告账户中扣除登报费。推而广之,所有要求被告为特定行为的判决,被告拒绝履行时,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只能请第三人代为履行,然后要求被告支付第三人劳务费。而“讨个说法”无非是想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这种愿望通常会在法官追求调解结案的努力中被搁浅,调解就是在不区分责任、甚至不查明事实的背景下解决纠纷,息诉宁人。如果可以避免查明真相的成本(如举证成本)和划分责任的风险(如二审改判),并且化解了纠纷,善莫大焉。一方面,求真是自然科学的目的,而非诉讼的目的,比如,举证责任豁免了法官查明真相的职责、证明标准确立了对“假”的妥协;另一方面,分清责任可以是法学家的追求,但绝不是法官的追求,比如,诉讼时效公然将正义撒手人寰,控辩交易将正义变成了交易对象。这一切都源于诉讼的目的是以最小社会成本最大程度地消灭纠纷,诉讼的本质仍然是经济行为,必须考虑投入产出比(诉讼成本/纠纷解决效果),不能不计成本地追求正义。时效、举证责任、控辩交易都说明了,在司法投入过大、收益过小的情况下,司法宁可放弃个案正义。最明显的就是在经济诉讼中,各方争取和放弃的都只是利益,而没有公理、正义。如果说经济诉讼可以帮助实现公理、正义,也仅限于通过利益补偿替代性地给予心理安慰。人生确实有放不下的,但那不是经济诉讼能找回的;经济诉讼找回的,用钱都可以买来。


二、习惯性被告

  1. 被告性格

   想起动物学家的一项研究成果,会交流的动物比不会交流的动物发生争斗的频率低很多。在动物世界,如果不能通过沟通解决争议,很可能诉诸武力。通过沟通可以说服对方接受资源分配的现状——说服其接受现有分配方案,或者,在达不到上述效果时,让其确信抗争无望。换句话说,利益分配者如果不想多给对方,就必须说服对方:改变现有资源分配方案的努力将是徒劳。否则,就只能等待对方启动的各种形式的救济了——私力救济(行贿、哭闹、跳楼),或者社会救济(黑社会、说客、妇联),或者公力救济(诉讼、举报)。因此,一个总想占别人便宜、说服能力又不强的人,很容易成为众矢之的,做习惯性被告——因为其既不想拿出更多的利益换和谐,又没有能力说服人家接受现实,或彻底打消人家扭转局面的念头。

   在文明社会,暴力已被国家垄断,公力救济是人人可以启动的制度化救济手段,其方便性和使用成本都优于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那些不接受现有分配方案并自信可以扭转局面的“不服者”(不被说服者)通常会启动公力救济,请求国家公权力对资源重新分配。只有在公力救济无能(时效、证据等程序性问题使得实体权利无法实现)、高成本(诉讼成本、执行难)情况下,“不服者”才会采用其他救济手段。

   人们往往认为被告是不守信用的:其许诺了别人,又不能兑现,别人才起诉他,逼着他履行承诺。这在合同纠纷中尤其明显。因为合同就是承诺,违约就是食言。然而,不守信不是被告的必要特征。换句话,不是每个被告都不守信,也不是守信就一定不被人告。守信的人也可能成为被告,比如双方对合同的解释(某概念或条款的原意),或者对事实(交付标的的数量、质量和交付时间等)认定不一致,自认为守信的人也可能成为被告。即使不存在规则和事实的歧义——双方对规则和事实认定完全一致,规则本身的正当性也会成为原告起诉的理由,这就是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之诉。另一方面,失信的人也不一定就被人告,只要其巧舌如簧,有能力说服对方:不按照既定方案分配是有道理的、而且这个道理不可撼动,以至于遵循既定方案反而不公平;或者对方可能采取的任何救济的成本比现有损失还大。

   给人家的越多,需要的说服能力越低。所以说,忽悠能力欠缺之人,应当多给别人分利益,以换和谐;而具备领袖级忽悠能力之人,可以少给甚至不给人家利益,人家也甘愿跟着他创业、打天下,只为他许诺的天堂,甚至仅仅是天边的一块饼。另外,在付出为常量状态下,说服明白人比说服糊涂人难得多,所以愚民易治,孟子说“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老子说“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


2、被告能力

   习惯性被告的说服能力欠缺,但逻辑证明水平往往较高。通常情况是,他认为已经从逻辑上给了对方一个无法反驳的论证——对方的利益预期是非分的、现有分配方案是公正的。他不屑于再做额外的解释,因为他认为逻辑证明最有说服力。而对方恰恰不接受这个证明,仍然期待更多,并深信其预期的利益符合正义、而现有分配方案不正义。

   利益分配方案只能被解释、说服,而不能用逻辑证明,因为其不在逻辑范畴。一个严格按照现有分配规则制定的分配方案,从逻辑上看没有错误,但大多数人并不接受,原因在于不仅分配方案可能出现歧视、偏私、违反同一性、忽视人的尊严,甚至连分配方案所依据的分配规则本身就充满了不正义,比如按照身份、等级分配财富。按照社会学理论,当贫富分化达到一定程度,无论怎样论证这种差距的正当性,穷人仍将否定现有制度前提,为推翻制度做好舆论铺垫——“因为制度不公平,所以要推翻。”

   证明属于科学的理性思维,其目的在于由已知推导出未知。证明是一种理性暴力,由于逻辑推理的唯一性,证明无可反驳,证明者不需要说服任何人接受,只需给出简短的推理,就可以把剩下的交给泛科学主义——只有科学的才是唯一正确的。然后,尽情享受无语的惬意。擅于证明的人不需要费九牛二虎之力,通过回顾、展望、鼓动、渲染、夸张、比喻、对比、表演等手法打动你接受他的结论,你必须接受他的结论,除非你不认可整个逻辑体系或者干脆不承认理性,比如中医不接受现代解剖学所建构的医学体系(阴阳五行没有解剖学依据并且不能重复试验)、而感情的故事则是以拒绝理性为起点(爱上一个不该爱的人)。

    与之相反,说服并不试图用理性暴力强迫对方接受某个结论,而是要打动对方,使之心悦诚服地确信事实、接受分配方案、相信人定胜天、建立信仰、笃信天上会掉馅饼。大多数情况下,使用说服手段让别人接受的结论往往是不合逻辑的,或者违反先验经验的,例如,纳粹曾说服德国人相信犹太人是劣等人、某些落后的国家说服国民他们的制度是最好的、邪教说服信徒集体自杀、传销组织说服其成员前景光明。说服的目的在于谋求认同。说服可归于民法上的合意,说服者不能强加于人某结论,他通常采用长篇大论的渲染、声泪俱下的表演、日复一日地重复、亲戚朋友的影响等非逻辑方法打动对方,使之自愿接受一个结论。证明体现的是单纯的逻辑推理能力,说服则需要口才、公关、合作、组织、表演等各种综合能力。所以,让人相信真理不难,你只要证明给他看;但要说服别人相信谬误,确实需要领袖魅力。

    习惯性被告具有较强的逻辑证明能力,故其不需要、不善于、也不屑于说服别人,他们往往依仗逻辑赋予的理性强势,将对方置于理性暴力下,用理性自身的强制力强迫对方接受利益分配方案。由于仰仗理性的靠山,习惯性被告放弃了很多练习说服的机会。他们的错误在于,对待利益分配问题总是企图用逻辑去证明它符合既有规则,而忘了——多数情况是其无能,说服对方接受这种分配方案。说服别人接受一个方案比证明该方案符合既有规范体系困难得多。习惯性被告确实没有这么高的说服能力,其既不能说服对方接受该方案,也不能说服对方放弃争取改变的决心,于是就只有等待对方的攻击了。在文明社会,诉讼是制度化的攻击方式。


三、不做习惯性原被告

1、舍得

   世间资源有限,个体欲望无穷,故争斗难免。定分才能止争,通过建立利益分配规则,为资源定分,是和谐的前提。然而,除去公然不按规则行事外,还有更重要的一种分配不公:在关系社会,规则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现实中大量资源都没有按照规则分配,或者规则是为某人得到资源而量身定做的,比如权力、荣誉等稀缺性资源的分配通常由关系网掌控,站队比遵守规则重要。这便是潜规则——不能明说但起决定作用的规则。潜规则运作的结果最终需要显规则做冠冕堂皇的正当性解释,使之看起来符合显规则,然后才可以堂而皇之地公之于众。如果不接受公然违反规则,或者表面上符合规则但却是潜规则运作的结果,并且如果笃信显规则的效力和司法中立不会受潜规则影响,势必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有时,可以换一种思维。对于利益完美主义者,放弃是追求的一种手段。所谓“舍得”,不舍,无以得。接受现实,不再争取,并非清心寡欲,而是一种功利性选择。当追逐的成本大于所得时,诉讼就成了一场失去更多的战役。一方面,考虑到诉讼成本巨大、时间漫长、人为操纵、判决的执行风险,有时选择接受现实、不再争取反而可以避免损失;另一方面,即使诉讼带来了更多的资源,也可能由于打得心力憔悴而无力享受胜利成果。即便是在经济社会,经济也不是人生的全部,决定幸福指数的,除了财富外,还有很多因素。看看亚洲第一富婆“小甜甜”龚如心会有所感触,其在和公公打了八年官司赢得了四百亿港元后不久就病逝了。人生在争夺中耗尽,财富在争夺中被分给了法院和律师。当正义、公理、财富、名望随风而逝时,留下的只有一句老话:吃亏是福。


2、慎讼

   商人不会在意孔子对其归类——君子寓于义,小人寓于利。君子不为利益所累的人生态度与商业追逐利益最大化的价值观格格不入。商业的本质是以最小投入取得最大利润。不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主体会被淘汰,商场上留下来的,面对利润,都不轻言放弃。有欲望、为满足欲望而诉或被诉,无可指责,但如果总被人告,或者总觉得别人对不起自己而告别人,就应反思了。

   如果不想总被人告,就要熟练掌握说服的技能,并常与利益相对方沟通,向其解释期望和现实差距的合理性,说服其接受这种差距,即使达不到这种效果,也要让其确信争取无望。如果没有这个本事,就多分一些给人家吧,和谐可以用财富交换,财散人聚、财聚人散。

   如果不想总做原告,就要学会糊涂。明白是能力,糊涂是境界。到达此界,就会收敛争斗的本性,不会觉得全世界都欠自己的。人生都可以看淡,利益有何放不下?子曰:“君子有三戒: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及其老也,血气既衰,戒之在得。” 老了还患得患失、为利益争斗,只是一个经济动物,其人生一定是不完美的。进一步,贪念无穷诉累重重;退一步,知足长乐海阔天空。仿效轩尼诗XO早年间的一则广告[2]作结束:被告说“还不够?”等着对方勉强接受;原告说“还不够!”因为再多也不够。



[1] 本文只涉及经济案件,不涉及人身权和政治权利的案件。

[2] 九十年代初期轩尼诗XO广告,“女人说也许,还不是半推半就;男人说够了,其实再多也不够。”


(作者:娄耀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