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仲裁裁决及其补救

2014-09-05 14:01 admin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诉诸人民法院,也不得以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尽管仲裁是由专家断案,完备的仲裁程序以及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严格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约束,可以确保公正仲裁,但是为了防止并弥补可能出现的错误裁决的情况,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果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此外,在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错误情形之一的,由申请执行法院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纵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