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仲裁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选鉴定机构入册的公告

2026-02-09 16:25 综合处

    为规范仲裁案件审理中的鉴定工作,保障鉴定活动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高效性,持续提升仲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相关规定,本委决定公开征选鉴定机构,建立并动态更新《宁波仲裁委员会鉴定机构名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选鉴定机构类别

本次在全国范围内征选专业鉴定机构,将根据报名情况及仲裁实务需要,择优确定各类别入册鉴定机构。具体专业类别鉴定机构如下:

(一)工程造价类。

(二)会计审计类。

(三)资产评估类。

(四)物证鉴定类。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类。

(六)产品质量鉴定类。

二、申请资格要求

申请入册的鉴定机构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体资格:经依法登记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资质要求: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核准颁发的有效执业资质;拥有稳定的专业团队,且执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证书。

(三)专业要求:拥有与鉴定业务相匹配的仪器设备及标准化工作场所,配备3名以上具备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鉴定人员和有可供考察的业绩。

(四)诚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行业惩戒等不良记录。

(五)监督管理:愿意接受本委的监督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动态管理、履职评价、考核处理等方面。

三、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申请入册的鉴定机构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

(一)《宁波仲裁委员会鉴定机构入册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机构简介:包括机构基本情况、组织架构、业务范围等。

(三)法人证明文件: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专业资质证书:行业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颁发的资质(格)证书复印件。

(五)执业人员材料:主要执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营业场所证明: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及设施设备简介。

(七)业务范围及收费标准:机构鉴定业务范围说明及经备案或公开的收费标准文件。

(八)鉴定业绩材料:近三年主要鉴定业绩证明(如委托合同、鉴定意见书封面等可公开部分,需脱敏处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信誉证明。

(九)按时、客观公正地完成鉴定评估及参加庭审、接受询问的履职承诺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二);

(十)其他必要的文件材料:如获得的荣誉、认证证书、信用等级证明等。

鉴定评估机构入册应当以资质等级、执业年限、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因素作为择优选录的依据。但在申报某一鉴定评估类别的机构比较少或者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该类别的申报条件。

四、征选流程

(一)申请及材料提交:申请机构请将上述书面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邮寄至本委指定地址,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扫描件(PDF格式)发送至指定邮箱(nbzcwyh@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机构名称+入册申请”。

本次申请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31日17:00,以邮件收到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资格初审:本委将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核实申请机构是否符合基本资格要求。

(三)综合评审:对通过初审的机构,本委将综合考量其资质等级、专业能力、行业声誉、收费标准等因素进行择优筛选。

(四)结果公示及入册:最终入选机构名单将在“宁波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正式编入《宁波仲裁委员会鉴定机构名册》并对外公布。

五、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澄北路487号宁兴财富广场A座8楼 宁波国际仲裁院综合处。

联系电话:0574-87817862

电子邮箱:nbzcwyh@163.com

六、其他事项

(一)原已入选本委鉴定机构名册的机构,如需继续留任,须按本公告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二)申请机构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参选或入册资格。

(三)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无论是否入选,均不予退还,由本委存档保管。

(四)本委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名册范围并解释未尽事宜。

 

宁波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6日

 

 

附件一:鉴定机构入册申请表.docx


附件二:承诺书.docx


(注:范文中的联系方式、地址、数量上限等为示例性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日期设定为未来日期以符合公告的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