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期间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减免、缓交仲裁费用的有关规定
2020-03-08 09:02
立案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司法部《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的有关工作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扶持企业共渡难关,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现结合宁波仲裁工作的实际,就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案件仲裁费用的减免和缓交,现规定如下:
1、对涉及参与一线抗疫的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的仲裁案件,减免全部仲裁费用,并予以优先受理、快速办理。
2、对涉及参与基层抗疫工作的志愿者、社区工作人员的仲裁案件,减免50%仲裁费用,并予以优先受理、快速办理。
3、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流通及关联企业的仲裁案件,减免50%仲裁费用,并予以优先受理、快速办理。
4、对涉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建工、房屋租赁等行业企业的仲裁案件,减免30%仲裁费用。
5、上述当事人对减免后应交的仲裁费用预交仍有困难的,可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向本委提出缓交申请,经本委核准后办理缓交手续,在裁决书送达前予以交纳。
6、其他行业的企业,如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事后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或双方选择不开庭进行书面审理,或经审理达成调解协议的,减免50%仲裁费用。
7、对网上仲裁案件,涉及上述当事人或事项,对应缴纳的仲裁费用在上述基础上再予以减半处理。
宁波仲裁委员会
2020年3月8日
-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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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Ningbo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existing rules of arbiation.
浙公网安备 3302120200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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