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制订《金融仲裁规则》快速处理金融纠纷
				2016-01-05 10:57
				立案处
			
			
			
我委自2015年7月成立金融仲裁院,专门处理金融争议案件以来,累计受理各类金融案件687件,已办结582件。根据金融争议案件事实相对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特点,我委以“程序简化、提高效率”为指导思想,按照《仲裁法》及《宁波仲裁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制定了《宁波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
《金融仲裁规则》适用于金融交易、金融服务中的11种类型的争议处理,其与《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间是 “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重点对专门适用于金融案件仲裁的规则作了明确,包括仲裁规则没有规定、而金融案件需要规定的事项,以及仲裁规则虽有规定、但金融仲裁规则应作不同规定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如发送仲裁申请书副本的期限从五日缩短为三日、答辩和举证期限从十五日缩短为十、普通程序审理从四个月缩短为二个月、简易程序从二个月缩短为一个月;另外,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争议金额200万以上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还引入了仲裁确认制度。
《金融仲裁规则》经2015年12月22日第五届宁波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届时我委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将更加高效地处理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为进一步优化宁波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宁波金融业综合竞争力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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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Ningbo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existing rules of arbiation.
                    
                
浙公网安备 3302120200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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