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仲裁委员会对章程进行重大修改
				2016-01-05 10:50
				立案处
			
			
			12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宁波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对我委章程作出重大修改。重点修改的内容如下:
在仲裁委员会一章,增加了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完成期限的内容,规定在本届任期届满前2个月完成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更换,特殊情况下可顺延至期限届满后6个月完成换届工作,同时还增加了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届中发生不适宜继续任职情形予以更换的内容。旧章程仅规定主任会议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的重要日常工作,修改后的章程则对此明确为提出仲裁规则修改建议案、提出仲裁员聘任及解聘除名提案等六项职责。对于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的召开形式,修改后的章程除了现场会议,增加了可采用电视、电话、网络、会签等形式召开。另外,新章程增加了宁波仲裁委可在县(市、区)或行业中设立地方仲裁分会或专业仲裁机构的内容。
此外,在办事机构、仲裁员两章也有较大的修改。对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则职责,新增加了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开展仲裁理论研究;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培训、考核等内容。对仲裁员解聘、除名的原因作了修改、补充,增加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合议、超限审理案件不结案的将对仲裁员予以解聘等情形;还增加了仲裁员可以辞聘、被当事人投诉处理等规定。
此次对章程的修改,使宁波仲裁委的工作、发展机制更加科学,为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拓展仲裁服务领域,保证仲裁案件质量,提升仲裁的公信力,将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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