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则助力选定首裁,维护意思自治原则

2015-05-28 17:10 admin

我委近期处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双方当事人依据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自主选定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经过仲裁庭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该起案件之所以能得到妥善、圆满处理,很大程度上得力于我委新施行的仲裁规则在仲裁员及首席仲裁员产生的制度方面对进一步落实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创新。

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的灵魂,也是仲裁制度生命力的源泉。仲裁制度中的意思自治主要表现在:1、仲裁程序的启动以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为基础,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使仲裁组织行使仲裁权取得合法依据,同时限定了仲裁事项的范围;2、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由当事人选择确定;3、仲裁庭的组织形式有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原则上由当事人选定;4、仲裁庭的审理方式,即是否公开审理由当事人约定;5、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及实体规范原则上由当事人约定;6、当事人有权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也有权在庭外进行和解。

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第3项内容,如果矛盾纠纷能够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共同选定的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处理,则可充分利用当事人信任的优势,有效地开展斡旋、调解,即使裁决处理,也能够增加对当事人的说服力。但是,除非先由一方当事人选定,另一方当事人能予附议,否则在数百名或上千名的仲裁员名册中,双方当事人各择其一的情况下能够共同选定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概率上微乎其微。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宁波仲裁委员会在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版仲裁规则中,创新了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选任方式。该规则二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从仲裁员名册中推荐五名候选首席仲裁员,如果共同选定了一名候选首席仲裁员,则其为首席仲裁员;若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二名以上候选首席仲裁员的,则由仲裁委主任指定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对于适用简易程序选定仲裁员的,也参照适用。该条规定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几率,最终有利于切实落实意思自治原则,发挥当事人对仲裁庭(首席仲裁员)信任的优势,使案件的处理结果能更好地得到当事人信服。前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成功处理,便是首席仲裁员产生制度创新的效果在实际工作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