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戚天常违反仲裁法的规定私自会见当事人被除名的通报

2006-04-12 04:40 admin

国法函[2006]24号

  编者按: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发文,通报天津仲裁委一名仲裁员因违反仲裁法的规定私自会见当事人被除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要求在全国仲裁界开展“严格仲裁操守,严肃仲裁纪律”为主题的教育活动。为此,我们特全文刊登该文件,希望本委全体仲裁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防微杜渐,自觉维护仲裁机构公平、公正的社会形象和良好声誉。也欢迎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监督我们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仲裁委员会:
  2006年2月9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送了《天津仲裁委员会关于戚天常先生已被本委员会除名的报告》。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国法[2002]55号)的规定,现通报如下:
  经天津仲裁委员会声明: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戚天常在仲裁天津仲裁委员会[2003]津仲裁字第311、312仲裁案(合并审理)中被该案被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与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及天津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起,共同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本案。在该案审理期间,2005年7月6日晚,戚天常在其住地天津美都大酒店“松茂”餐厅,私自会见了该案被申请人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振伟、张德才,并接受其宴请。天津仲裁委员会认为,戚天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2006年2月9日,天津仲裁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将戚天常由《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除名。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仲裁委员会对违法违纪仲裁员实行‘禁入’制度的规定,各仲裁委员会如有聘任戚天常担任仲裁员的,应予除名,今后亦不得再聘任。”
  当前,随着仲裁事业的发展,担负仲裁职责的人员(包括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执业操守方面的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有必要在全国仲裁界广泛开展以“严格仲裁操守,严肃仲裁纪律”为主题的教育活动。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 仲裁操守建设是关系到仲裁事业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各仲裁委员会要向全体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传达本通报精神,认真汲取教训,并组织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进一步学习仲裁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对抓好仲裁操守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 各仲裁委员会要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自查活动,重点是查找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操守管理方面,在制度上、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当事人反映的突出问题的处理情况,仲裁操守管理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
  三、 各仲裁委员会要根据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特点,认真完善仲裁操守管理制度,严格各项仲裁纪律,积极探索仲裁操守述职制度,把事先、事后、事中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仲裁权、仲裁工作管理权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
  四、 严格实行仲裁违纪行为报告制度,对重大仲裁违纪事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仲裁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人,应当指派专人查处,查处结果应当告知举报和投诉人。对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员的举报和投诉,应当抄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五、 对仲裁违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严禁任何人隐瞒或包庇仲裁违纪行为,对隐瞒、包庇或隐匿不报的,应当依法惩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00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