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四地携手共促仲裁解纷机制新发展

2013-10-18 17:16 admin

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国新闻网

         由大中华仲裁论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办的2013年第五届大中华仲裁论坛研讨会15日在北京召开。大中华仲裁论坛成立于2007年11月,旨在提升大中华区国际仲裁水平,加强区内沟通。来自大中华地区以及新加坡等国内外仲裁机构负责人、仲裁员、学者等近200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了题为“推动两岸四地仲裁制度发展的新契机和新愿景”的主旨演讲,提出两岸四地应深化仲裁区际合作,共同促进仲裁解决纠纷机制新发展。

  奚晓明指出,据商务部的统计数据,2013年上半年,内地与香港贸易额超过2000亿美元,同比上升约40%;与澳门贸易额接近18亿美元,同比上升37.9%;中国大陆与台湾贸易额已突破1000亿美元。随着两岸四地经贸关系日益密切,经贸合作中的问题和纠纷也迫切需要解决。区域纠纷的解决方式分和解、调解、诉讼和仲裁四种。对于两岸四地的当事人而言,找到可信赖的第三方进行和解、调解并不容易。而诉讼程序复杂、成本高、周期长,对抗性强。相对而言,仲裁这一途径更具弹性、更具柔性,可以更快捷、更和谐地解决两岸四地的经贸纠纷。他指出,两岸四地应当充分发挥仲裁制度的优势,使仲裁成为解决区际经贸纠纷的首选方式。两岸四地应抓住历史契机,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推动区际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不断发展。
    同时,决纠纷机制的发展离不开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仲裁制度的作用,先后制定了30多项与仲裁有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并严格规范各地法院依法行使仲裁司法审查权。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尊重仲裁的特有规律,秉持司法有限干预仲裁原则,依法维护仲裁一裁终局性;正确把握司法支持和监督仲裁的关系,既要依法维护仲裁协议效力、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支持仲裁,也要通过对仲裁程序的监督,保障仲裁裁决的正当性;注重发挥仲裁与司法的优势互补功能,公正、富有效率地服务公众对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的需要。
   但是,仲裁在大中华区的发展并不充分。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副会长董松根指出,“与大中华区经济总量这个‘大块头’相比,大中华区仲裁还是‘小个头’。”对此,董松根认为,大中华区各仲裁机构应当在发展自身的同时,加强交流和合作,提高大中华区仲裁的国际影响力。
  事实上,大中华区内部的仲裁机构在国际商事仲裁上的合作已经迈步。2012年,由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与广州仲裁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共办的南沙国际仲裁中心正式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