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企业轻易放弃仲裁主动权致“十案九败”律师呼吁 宁可不约定

2013-03-11 11:36 admin
   “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十案九败’,赔偿金往往高达千万甚至过亿美元,常使得辛苦积累起来的资产消耗殆尽。”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近日主办的国际商事仲裁培训班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李虎痛心地说。
  中国企业为什么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屡屡折戟?中国律师对此能够有何作为?带着这些疑问,《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本次培训班上多位参会律师和相关法律人士。
仲裁易于执行普遍选用
  全国律协副秘书长冯秀梅告诉记者,当前,仲裁已成为国内外企业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首选方式,70%以上的国际性经济合同中都有仲裁条款。
  她介绍说,发生国际商事纠纷时,当事人如果诉诸法院,由于限于国家主权,判决书往往成为一纸空文,无法得到执行。而与此相反,仲裁则易于执行。目前,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适用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50个以上,涵盖我国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所有重要国家。
  近年来,中国律师积极参与国际商事纠纷的仲裁工作。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恩群介绍说,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参与了大量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和中外合资争端的国际商事仲裁,通过大量实践,对仲裁程序以及外国仲裁员和律师的工作方式已经越来越熟悉。
  记者了解到,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律师也在积极拓展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业务。譬如,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了三一重工、中联重科等企业在海外并购中的部分海外商事仲裁案件。
  “目前西藏地区还没有涉外商事仲裁业务,仅有边境贸易方面的涉外诉讼。但西藏有外资开设的宾馆,所以我所也有拓展涉外仲裁业务的计划,现在有两位律师正在政法院校进修相关业务知识。”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主任孙文革说。
国外仲裁往往一败涂地
  对于我国企业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败诉率高的问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费宗祎解释说:“在仲裁中,仲裁地和适用规则对于仲裁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我国企业为了促成外贸协议的达成,即使处于谈判优势地位,也常常轻易将订立仲裁条款的主动权交给对方。”
  费宗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时办过这样一起案件:一家中国公司向英国公司放款,但合同却约定发生争议时在英国进行仲裁,并适用英国法律。
  此外,国外仲裁旷日持久,国外代理律师和仲裁员均按小时收费,费用高昂,往往导致中方当事人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
  同时,互相不熟悉语言,以及外籍仲裁员不懂中国法律,对中国心存偏见,也是中国企业在海外仲裁时必须面对的障碍。
  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雪华说,在他所参与的一系列大豆贸易仲裁中,我国企业在明显占有法理和事实优势的情况下,在香港和国外进行仲裁的全部失利,在国内进行仲裁的全部获胜,“在审理大量涉华仲裁案的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第一次判决中方胜诉时,美国法律界出于种种考虑,甚至向瑞典发出了抗议信”。
仲裁条款不能轻易让步
  “要扭转我国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败诉率过高的局面,当务之急是着力培养一支具有国际视野、精通涉外仲裁业务的高素质律师人才队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表示。
  多位法律界人士强调,中方企业切不可为了促成合同,在仲裁条款上迁就对方,宁可在签订合同时不做约定,也不能轻易在仲裁地、仲裁规则等方面做出让步,否则很可能造成巨额损失。
  “合同订立时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不等于之后不能进行补充约定;就算没有仲裁条款,发生争议时也可以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费宗祎说。
  对于仲裁语言的选择,费宗祎认为,即使在海外进行仲裁,也不能一律选择英语;如果在香港等地进行仲裁,选择英语就只能请英国的出庭大律师。中方应坚持选择中文作为仲裁语言。
  “这并不是说中国律师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单打独斗。”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邢修松认为,要充分发挥我国律师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作用,必须加强与外国律师的配合。
  “中国律师的国际商事法律服务水平还远不能满足需求。”长期担任仲裁员的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律师陶景洲指出,中国律师要打入国际仲裁业务的主流,必须密切关注国际仲裁方面的新动向,加深对国际商事仲裁法律规则以及相关仲裁机构的了解。
  冯秀梅表示,全国律协将继续采用授课和实战模拟方式,提高律师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力图培养一批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高素质律师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