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信力建设与仲裁员”论坛提出:仲裁员要专业化国际化职业化

2018-03-20 14:50 综合处

法制网记者 张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施行20余年来,我国的仲裁制度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了解、接受、选择。在此基础上,如何将仲裁事业继续更好更快地向前推进,离不开仲裁公信力的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毋庸置疑,仲裁公信力是仲裁事业的基石,提高仲裁公信力,理当成为仲裁人孜孜以求的理想。

  3月13日,围绕“仲裁公信力建设与仲裁员”这一主题,上海国际仲裁周高峰论坛武仲分论坛在上海举办。该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主办,武汉仲裁委、北京金城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协办。

  条件限制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在武汉仲裁委常务副主任、仲裁办党组书记、主任刘健勤看来,仲裁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仲裁公信力建设也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迫切要求,我们必须促进仲裁公信力建设,优化仲裁员职业共同体,以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刘健勤指出,仲裁法施行20余年至今,中国仲裁事业发展正在实现速度型向效益型、外延型向内涵型的转变。在此背景下,仲裁公信力建设对仲裁事业发展尤为重要。

  一个公认的观点是,在仲裁公信力建设中,人的因素,即仲裁员的因素首当其冲。

  “谈仲裁公信力建设必然要谈仲裁员,因为仲裁员才是仲裁制度真正的践行者,也是仲裁制度得以健康发展的保障。”刘健勤说。

  据了解,世界各国立法对仲裁员的资格的规定不尽一致。个别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韩国、意大利等,对仲裁员予以严格的规定,还规定了不得担任仲裁员的一些情形。

  但大多数国家则对仲裁员资格规定得较松,如德国、日本。从总体上来说,这些国家只是要求有行为能力并且品行端正、公正无私的自然人即可担任仲裁员。还有少数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像英国1996年仲裁法,对受聘为仲裁员的人员并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

  根据我国1994年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优中选优

  在中国的仲裁实践中,仲裁法的规定只是一个最基本的标准。

  “事实上,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除参照仲裁法规定的法律标准外,还要按照特定的机构标准进行优中选优,要综合考虑其价值认同、国际视野等因素。”刘健勤说。

  刘健勤介绍,目前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选聘标准越来越高,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需求也逐渐走向专业化、国际化、职业化。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石先钰则更看重仲裁员的品质,他结合党的十九大精神对仲裁员职业道德的指导,认为仲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应为公正、诚信、独立、文明。

  一些特殊的仲裁员群体对于仲裁公信力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论坛上,律师这类群体就受到了特别的关注。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粒认为,律师担任仲裁员,必须实现对角色的准确认知和适时转换。“律师仲裁员除了应当作为法律家和争议解决者,还必须是律师同行和商业伙伴都能够尊重和信任的公道正派之人。”

  在他看来,律师仲裁员除了要严格遵守仲裁员披露和回避等有关独立和公正的制度安排和行为守则外,还要不断提高自身思想觉悟和精神修养。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振安律师则从国际视野,谈到律师仲裁员在仲裁公信力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和作用发挥,对律师仲裁员存在的问题和如何改进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多方发力

  当然,仲裁员只是一个重要因素而非全部。仲裁公信力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还需多方发力。比如,为了吸引优秀的仲裁员加入,仲裁机构也需要自身作出努力。

  刘健勤提醒,在仲裁员的遴选过程中,并非只是仲裁机构挑仲裁员,“这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仲裁员选择仲裁机构的标准也会从机构的品牌、实力与影响力,专业仲裁员的整体素质,与机构的情感,仲裁庭的独立性以及仲裁员报酬等多方面进行考虑。

  武汉仲裁委仲裁员工作处处长唐云峰提出,打造仲裁职业共同体,是建设仲裁公信力的前提保障。

  石先钰认为,应建立仲裁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保障,包括仲裁员的自律和他律、廉洁的实现,建立仲裁员职业道德的考评制度及多元监督制度。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袁发强说,提升仲裁公信力应从引入竞争机制的法外举措、仲裁机构的内部改良、仲裁员队伍的建设等入手。

  他建议实现仲裁员与学者、专家、法官、律师等身份的适当分离,提高仲裁员报酬,以稳定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此外,要建立科学的仲裁员评价考核制度,并畅通退出机制,还可以采取滚动式的交流研讨方式来促进仲裁员裁判素养的提高。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总会计师古继洪认为,新时代仲裁公信力建设应包括六方面新要求:高质量发展,大局意识,深化改革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企业之间的共创、共建、共享,以人民为中心,以及推进中国仲裁在国际上的公信力。(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