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中的法治建设:为“五通”助力护航

2017-04-25 14:37 综合处

 本期导读:

  以“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 为主要内容的“一带一路”建设,需要中国与各国携手推进。加强其中的法治建设,既能提供动力与保障,又是题中应有之义。“一带一路”光明谈本期邀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王丽,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车丕照,围绕“一带一路”进程中的法治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主持人:解析“一带一路”建设图景,聆听智库专家睿智之言。各位网友、各位观众,大家好,欢迎收看由光明智库、光明网联合推出的系列节目“‘一带一路’光明谈”。我是光明日报记者曲一琳,今天非常荣幸邀请到二位长期关注、服务“一带一路”的专家,他们分别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王丽,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车丕照,欢迎二位。

  “一带一路”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一项造福沿线各国人民的宏伟工程。当前“一带一路”建设已步入务实合作阶段,沿线国家的人员、项目、资金等往来频繁,由此产生的法律需求也日益凸显。特别是各国的文化、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制度等差异较大,我们应该秉持什么样的原则与理念,通过哪些宏观政策与具体措施为“一带一路”的顺利推行提供服务与保障,是各方积极思考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今天我们就请两位专家从理论与实务的角度,给出观点和启发。

  法治建设为“一带一路”提供重要保障

  主持人:当前全球的经济治理日趋法律化,国际合作中存在的风险、面临的争端,都要通过法律问题来解决,这既是趋势又是保障。特别是“一带一路”的推进过程涉及领域主体繁多,要实现“五通”需要多方协同合作,这其中法治建设具有哪些特别的意义和作用?先请王丽主任回答。

  王丽:法治建设确实非常重要,法治是一个社会的基石。“一带一路”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共商、共建、共享,这“三共”原则又通过 “五通”来具体实现,“五通”需要谁来实施呢?几乎所有的基础建设,包括修高速公路、铁路、港口、码头、电厂等需要企业去做,而企业所有的项目最终要落在合同上。合同就是一个法律文件,“一带一路”的项目与成果都是基于这些法律文件的保障。这些法律文件本身包括很多内容,比如项目实施,用什么技术标准,实行什么样的标准,有什么样的条款要求;除了技术的要求,还有融资的需求。融资就会有金融机构参与,就需要担保、保险等。这些专业机构的参与使法治在“一带一路”中落实到了项目上,落实到了每一个企业的具体建设中,我觉得从法律服务实践来看,法治建设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基础。

  车丕照:我非常同意王主任的看法。“一带一路”的实施是需要一定环境的,从王主任的角度来看是关注其法律环境,无论是政府行为还是公司行为,都一定要在法律框架之下实施,否则可能遇到法律风险或者麻烦。所以说一定要关注法律问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主持人:我们了解到去年10月份,北京德恒公益基金会联合多家机构推动成立了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王主任担任这个中心的理事长。成立这个服务中心的源起是什么?据您在实践中的观察,各主体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遇到了哪些障碍和困难?请您和我们分享一下案例和感受。

  王丽:我做了20多年的律师,一直在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是在近几年“一带一路”建设当中,我们服务了上百个项目,有个感受特别真切:我们的企业“走出去”的时候,对当地的法律状况不是太了解,尽管能从网上查到一些法律规范,但是仅从网上了解法律规范是不够的。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不同的法律生态、不同的法系,社会治理能力的差别很大。我们每一个项目落地的时候,其中的法律问题都很多,律师尽职调查的任务也很繁重。很多企业首先考虑项目是否可行、能否赚钱,以及资金来源等,法律意识却不强。所以法律关口一定要前移,在项目刚开始的时候,法律人才就要上到第一线去。我跟国外同行和一些商会协会,通过磋商、研究,成立这个跨国的、专业的、综合的服务机制、平台,包括律师、咨询师、会计师、评估师、投资银行家、保险公司等,各方人士用专业能力去为项目和企业服务,建立了一个跨国的“一带一路”的服务机制。这个平台2015年10月1日在意大利米兰启动,主要做了两方面的事情,一是服务企业“走出去”,包括项目的寻找、甄别、评估,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促使项目对接和落地。同时成立了调解委员会。因为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在国外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怎么办,中国律师往往不懂当地的法律,外国律师不懂中国国情,又很难沟通。这种情况下企业有一个很强大的需求,希望我们创造一种新的方式,有问题先坐下来协商。事实上法律上有这样的救济机制——调解。因此,在“一带一路”服务机制里面,我们共同研究建立一个“一带一路”服务机制里面的调解机制。这个调解机制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落地到北京,2016年10月18日我们正式建立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同时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这是一个在线调解,一切都是公开透明的。

                                        填补“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空白

主持人:这个平台又便捷又有效,也是大家迫切需要的。车教授是知名的法律学者,也是这个中心的专家委员,您认为“一带一路”的法律服务还有哪些障碍和空白,如何去解决和填补?

  车丕照:这是个很好的机制,其实调解自身不是创新,用调解来解决国际经贸纠纷也不是创新,这个创新是把公司、协会、行会、律所以及中介机构连接起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而且约定将来如果一旦出现纠纷,到这个机构来按照规则调解,这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这是一个合法的有效的契约安排,由法律保障效率。美中不足的是,从传统法律角度看,这个机制刚性不足,但严格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大的缺憾,因为这种模式跟“一带一路”的实施模式很相近,不是以一套硬性的规则体系为先导,是先做起来,之后如果有新的需求,再去修改原来的法律或者创造新的规则,所以要注重柔性和刚性结合。一些政府间的协议、备忘,企业间的宣言、倡议等,都是既有刚性一面,又有很大的弹性。这也将会是中国对国际法治的贡献之一。

  王丽:我们也吸取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一些在线调解规则,包括对调解员的要求、对机制的要求、对调解组织的要求等。我们现在有106个调解员,都是由网上申请,经过我们调解中心的资质培训可以获得调解中心调解员的资质。现在调解员中多数是律师,少数是商会协会的商人,大部分都能够用英文、法文、德文调解,还有来自德国、瑞士和美国的调解员。力求在刚性和柔性之间找到平衡点,做到法律上有效,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积极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争端解决机制

  主持人:刚才二位谈到解决争端是法律服务的一个重要内容,“一带一路”建设不仅需要完善国内法,也要在构建科学合理的国际条约体系的基础上打造方便易行的终端解决机制。在“一带一路”建设推行之前,沿线各国已经处在一些双边或者多边合作机制当中,已经适用了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那么“一带一路”建设怎么处理既有机制与新设机制的关系,如何形成沿线国家解决争端的统一机制?

  王丽:实际上这就是全球法律治理,联合国是法律治理一个非常重要的机构,现在已经形成的WTO原则,包括国际商会的原则、纽约公约、巴黎公约等,多边的和双边的,我们都要遵照执行,否则就不可能实现全球法律治理之下的经济全球化,也无法参加全球化的竞争。首先要尊重这些原则,要按照既定的原则来办。那么新的怎么去解决? “一带一路”建设涉及已有规则未覆盖的一些地方,很多时候只牵涉中国和所在国之间的关系,就需要设定新的标准,新的标准本身也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就有新的法律创设。法律都是根据实践需求创设的,特别是经济园区、自贸区、产业园区等,都需要创设新的法律。我们已经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56个产业园区,我们正在跟所在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一起研究管理、规则、标准、技术、人才和纠纷解决等问题,其中包括一些具体的规则、办法,都是在创设新的法律,所以也是在“一带一路”实践中建设法律体系。

  主持人:车教授,您的看法呢?

  车丕照:我觉得您提了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即不同的规则制度重叠和冲突问题,或者更广泛地说就是国际法的不同制度的冲突问题,国际法的碎片化和不成体系化问题。

  首先,要把纠纷分类,将来“一带一路”实施过程当中,如果出现纠纷,从主体角度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商人之间、公司之间的纠纷,比如违约纠纷。第二类是商人和政府之间纠纷,这类纠纷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因为政府管理的原因,可以行政诉讼;还有一种是PPP模式,即政府和私人是合作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第三类是政府之间的冲突。前两个冲突,私人之间以及私人与政府之间的冲突或者争端解决方面无外乎和解、调节、仲裁、诉讼,没有新老机制的冲突问题。如果出现新老机制的冲突,应该是政府之间的冲突。我觉得短期间内碎片化或重叠冲突问题不好解决。2015年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强调,在“一带一路”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机制,所以“一带一路”建设其实不是规则驱导的,是按现有规则做起来再慢慢摸索。

  以新的理念和姿态引领国际法治建设

  主持人:近年来中国前所未有地靠近世界舞台的中心,在全球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标志着中国从以前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向积极制定者转变, “一带一路”建设能否顺利也跟我国制定、实施国际法律规范的能力密切相关。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应该以怎样的理念和姿态去引领国际法治的发展?

  王丽:第一要坚持国际条约的信守原则,遵守现有的国际条约和所在国的法律。第二要遵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平等、有偿、互利的原则下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第三是强制性规则的遵守原则。到某个国家投资,必须遵守该国的相关投资规定和法律。

  国际法治发展有两个层面,法治理论的发展和法治实践的发展。企业家要提升自己的法治理念。现在各国都在努力,避免碎片化的法律给偷税漏税或贪腐留有空间。全球都在实践和理论上努力完善国际法治的发展。

  车丕照:国际法是在不断发展的, “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提出的,所以中国有机会在实施过程中引导相关规则建立。其实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对国际法有很多贡献,比如上世纪50年代我们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过60年发展已经被各国所接受。还有这些年我们提出的和谐世界、人类命运共同体等,虽然不是具体的规则,但是对于指导国际关系和引领国际法的未来发展都很有价值。因此我相信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一定会有机会把这些原则、理念具体化,形成新的制度。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要推动一个制度建立,前提是制度要有合理性,被其他国家所接受。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其中肯定有一些制度性的贡献。因此我们要总结经验,然后贡献制度。总之,正如主持人所说,我们正在逐渐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心,有机会引领国际法治的建设,以前我们主要是接受国际法,甚至要把国际法转化成国内法,未来我们要更加关注怎么把我们的国内法转成国际法。

  主持人:我们还是有信心,能够参与制定,也能够引领国际法的发展。

  车丕照:对。

 “一带一路”的文化交流应聚焦法律制度

  主持人:中国文化倡导求同存异、和而不同,这种包容的文化特征对“一带一路”建设非常重要。“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法律制度不同,政治背景、文化背景差异很大,我们在向沿线国家介绍我国法律制度的同时也应该增强对其他国家的法律认知和了解。我们如何在文化交流过程当中切实增进对彼此法律制度的了解、认知和互动?

  王丽:这是个法治文化的问题,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在历史中形成的文化习俗和传统,包括法律的形成、沿革等,它的形成是一代又一代的积累。当前,我们要到其他国家去,首先要了解该国的法律和文化,了解其法律传承和文化历程,这对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和机构很有帮助。所以,研究“一带一路”国家的法律文化非常必要。

  建议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状态和法律文化的形成,进行一些研究,形成一个大的法律数据库,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对此给予支持。还要拓宽交流的渠道。民心相通不只是老百姓之间的旅游交往,市场经济的主体到“一带一路”国家去投资、建设、做项目,本身就负担着民心相通的文化使命。应拓宽交流的渠道和交流的方式,如建立一个综合性的机构,以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让多方主体有机会共享信息,共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任务。此外,还要加强法治、司法交流和合作。

  主持人:谢谢您提出了这么多具体可行的建议。再请车教授谈一谈。

  车丕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的差异问题是一个客观存在,事实上这个现象不是我们现在才看到的,按照历史法学的观点,法律自身就是一个民族的历史的产物,所以它本身是一个地方性的知识。在国内,不同的地域、民族有差别,规则不一样。在国际层面更是这样的,因为涉及民族地域等很多因素,这种差异将是长期的。所以要了解、尊重当地法律,尽可能避免法律之间的冲突,如果有冲突要想办法解决。此外我们还要看到,经济全球化可能会使各国法律越来越趋同,这是历史的必然,通过法律模仿、法律移植、法律嫁接的方法使各国法律趋同。未来“一带一路”的实施过程中,这个“趋同”还会更加明显。

  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多方合力

  主持人:在每个领域,人都是最核心的力量,法律领域也不例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我曾经看到这样一组数据:我国目前超过30万名律师中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不到3000名。与“一带一路”建设需求相比,我国法律人才现状如何,应该通过哪种方式去培养,是否需要在一些重点领域重点培养?

  王丽:这个数据很尖锐,实际人数应该不止3000,但我们的涉外法律人才确实比较匮乏。要解决这一问题,我觉得有几个途径。

  一是在法学教育中,把涉外能力作为基础教育重点培养,根据社会需求来培养相关人才。二是要“引进”,引进我们出国学习工作了多年的专家,他们熟知国际的或者某一国的法律,在涉外的法律服务当中能够起到很大作用,但要注意精细化操作。三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民间组织的作用。如律师事务所在国外开分支机构、合作机构,可以获得很多国外的专业人才,德恒律师事务所在国外有150个合作机构,这些机构的人才可以为 “一带一路”建设做出贡献。要支持民间组织、机构做大、做强、做好,要支持他们“走出去”,也希望有关部门在这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主持人:这是基于实务角度的需求和保障。车教授一直从事法律人才的培养,非常想听听您的看法。

  车丕照: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一直是政府各个相关部门所关注的问题,比如教育部前些年开始启动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其中很重要一块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问题。司法部前不久颁布《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也重点关注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高校也都意识到涉外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好多学校办了国际班。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对于外国法律的了解总不会比当地人了解的多,期待培养出一批万能的既懂中国法又懂外国法的律师,不太可能。但我们中国律师可以做牵头律师,或者牵头律师行,在处理外国相关法律事务时雇当地的律师,因此不必对我国律师的涉外能力过于焦虑,我觉得大体上还是跟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推进“一带一路”的法治建设

  主持人:问题虽然存在,但要抱有乐观的信心。最后,对于“一带一路”推进过程中的法治建设,二位还有哪些建议、愿景和期待?

  王丽:“一带一路”的法治建设是要以满足实践要求为第一要务,特别是要建立跨境法律纠纷解决机制。要让“一带一路”国家了解我们已有的调解机制,让问题在早期得到解决。还要思考如何发展司法协助和法律合作。此外,建议我国政府和立法部门颁布 “一带一路”建设促进法,把我们的愿景与规划通过法律固定下来,进一步明确有哪些政策,怎样进行投资、贸易、合作,以及能获得哪些支持、帮助。有关国家可能会制定类似的促进法,这样更有利于实现“共商、共建、共享”,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少走弯路,减少损失,形成人类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同时也是法治建设发展的一个增长点。

  车丕照:“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是一个经贸问题,它会为沿线国家的发展带来新机遇,从法律的角度看,也会为国际法治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空间。虽然我国政府在提出这个倡议时候并没有一套体系化的规则,但是可以预见,随着探索与发展,必然会产生新的制度或规则,中国会在这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且中国政府未来在法治建设方面会提供一些新的经验,主要体现在三个领域:第一个领域是价值目标的多元性。以往的区域性安排基本上是以经济为主要目标和价值导向,而“一带一路”除了经济目标之外还有其他的社会目标,比如民心相通等非经济性目标。第二个是政府和市场的领域,“一带一路”将会提供新的模式。因为好多项目是在相关国家政府主导下实施的,我们可能会在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方面提供新的经验。第三个领域是软法和硬法的结合问题。比如刚才王主任谈的促进法也是这个性质,约束性不是很强,同时有一定的弹性和空间。期待我们在未来建设“一带一路”的过程中为国际法治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主持人:谢谢二位专业的解析和建议。化解冲突、提供保障,法治能够引领和推动“一带一路”向更高水平、更广空间迈进。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相信通过各界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有效加强法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助力“一带一路”建设更为顺利,取得更为辉煌的成果。

  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再次感谢两位嘉宾的到来,感谢大家收看,我们下期再见。

  王丽:再见。

  车丕照: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