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解读

2017-03-14 15:17 综合处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已经2017年3月3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编制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规章立法计划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目标任务和重大决策部署,把握法治政府建设新要求,突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重点领域,遵循突出重点、条件成熟、急需先立、体现特色以及“立、改、废”兼顾的原则,强化科学、民主、合法,发挥地方立法在改革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提供法制保障。
  二、编制规章立法计划的主要过程
  一是广泛征求规章立法计划建议项目。2016年9月19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申报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通知》到全市各区县(市)、市级部门,并在宁波法制信息网公布相关信息。截止到2016年10月底,共收到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共计20件;二是组织开展规章立法计划项目论证。2016年11月16日,市法制办组织召开了由立法项目建议单位和有关立法专家、学者、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参加的立法项目专题论证会。对申报的规章制定(修订)建议项目的立法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立法条件成熟情况进行阐述、分析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报市政府决策参考;三是征求规章立法计划草案意见。2016年12月6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拟制规章立法计划(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征求全市各区县(市)、市级部门、市委深改办、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协社法委、市政府立法联系点和志愿等方面征求了书面意见,并在中国宁波网、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发布,收集社会公众意见;四是形成规章立法计划草案建议稿。2016年12月22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编制动态,并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修改形成规章立法计划草案建议稿,专题报市政府领导审阅;五是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宁波市人民政府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草案)》。2016年12月30日,根据有关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将规章立法计划草案建议稿修改形成《宁波市人民政府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草案)》,与草案说明一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规章立法计划主要项目安排
  (一)修订项目2件。修订项目是指该规章已施行多年,经上一年度立法调研论证,认为规章的内容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并计划在本年度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
  1.修订《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起草部门:市城管局
  立法背景:《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0号令)自2006年12月1日施行以来,至今已有十年,该规章对推动我市餐饮垃圾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对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有关规定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特别是《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的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修订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提供了条件。该项目修订的重点是明确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行为规范,破解餐厨垃圾收集率低等问题,提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2.修订《宁波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起草部门:市经信委
  立法背景:《宁波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1号)是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随着大数据建设工作的推进,国务院、省政府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对该规章进行完善规范。该项目修订的重点是解决政府部门之间共享信息边界不够清晰、共享程度低、利用水平不高等问题,促进我市大数据建设的发展。
  (二)预备项目4件。预备项目是指尚未组织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工作,但因深化改革和政府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拟将立法调研与立法起草工作同步进行,一旦条件成熟力争当年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
  1.制定《宁波市违法建设处置办法》
  起草部门:市规划局
  立法背景:《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已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省地方性法规着重规定了对违法建设后果,即违法建筑的处置程序和法律责任,但对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对被没收违法建筑相关手续办理的具体条件、程序、管理等规定,对乡村违法建筑的改正、拆除情形等内容,都未作具体规定,并授权设区的市进行细化和规范。因此,制定《宁波市违法建设处置办法》,强化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源头管理,有利于落实《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有利于解决部门之间对违法建设执法实体和程序上不一致的问题,为深化我市“三改一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2.修订《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起草部门:市住建委
  立法背景:《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82号)自2011年4月1日实施以来,对保障我市居住房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修,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市已累计归集维修资金51.51亿元,涉及房屋53.71万套。但是,随着我市行政区划的调整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内容的不断丰富,现行规章的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当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根据当前形势和工作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3.修订《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起草部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立法背景:修订《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63号) ,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央深改领导小组2016年4月18日通过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提高我市培训机构管理水平。
  4.修订《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起草部门:市气象局
  立法背景:修订《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42号),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体现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中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
  (三)调研论证项目9件。调研论证项目是指属于本市政府规章制定权限范围以内或者现行规章中,具有一定的制定或者修订(修改)必要性,但规章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范还不是很清晰,尚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并计划在本年度提出调研论证报告和立法前评估报告,待立法条件成熟时再组织制定或者修订(修改)的项目。
   调研论证项目和调研论证牵头单位分别是:《宁波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市发改委牵头)、《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修订)》(市城管局牵头)、《宁波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修订)》(市人防办牵头)、《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市安监局牵头)、《宁波市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公安局牵头)、《宁波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宁波市菜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市商务委牵头)、《宁波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市法制办牵头)。
  (四)经清理组织集中修改的项目。清理修改项目是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根据本市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的情况,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并于今年底前提出修订、修改、废止建议的项目。视清理进度对《宁波市海塘管理办法》《宁波市东钱湖水域管理办法》等若干件规章进行集中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