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费用

2017-12-07 21:06 网站维护

一、案件受理费

(一)仲裁请求能够确定具体争议金额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争议标的额

收费标准

1000元以下的部分

50

1001至50000元的部分

按4%交纳

50001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3%交纳

100001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2%交纳

200001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1.5%交纳

500001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1%交纳

1000001至50000000元的部分

按0.5%交纳

(二)各类权属登记及确认合同效力、解除合同、撤销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等不涉及争议金额的仲裁请求,案件受理费按照登记标的物价值或者合同标的额计算。

(三)单独申请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或履行一定行为的不涉及争议金额的仲裁请求,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000元,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000元。

二、案件处理费(常规处理费和特殊处理费)

(一)常规处理费,按照仲裁请求争议数额及常规费用支出数收取,具体收取标准如下:

1、争议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的,每件收取500元;

2、争议金额在20万至50万元(含50万)的,每件收取1000元;

3、争议金额在50万至100万元(含100万)的,每件收取2000元;

4、争议金额在100万至500万元(含500万)的,每件收取3000元;

5、争议金额在500万至1000万元(含1000万)的,每件收取4000元;

6、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每件收取5000元。

7、争议金额无法确定的,由本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收案件处理费。    

(二)特殊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或支付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三)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居住、工作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外的,应当按照本会的通知向本会预缴该仲裁员因办案而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元,该费用实行多退少补,未按通知预缴的视为放弃选定该名仲裁员。

(四)按本会《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协商选择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按照本会的通知向本会另行预缴处理费人民币1000元。